辽宁长安网讯 “在微信群里或朋友圈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散布谣言,侮辱他人人格,这种行为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12月18日,昌图县金家法庭的法官黄升平对记者说。
近日,昌图县法院金家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公某系生猪交易经纪人,今年10月,公某介绍张某的父亲与他人进行了生猪交易,可张某认为在交易的过程中被克扣了斤数,交涉未果的张某在10月24日至10月31日期间在多个微信群中多次发布信息,散播针对公某的不实信息。
11月6日,公某诉至昌图县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11月14日,金家法庭对此案进了公开审理。张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张某诚肯地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同时在微信群中发布消除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