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法院判处被执行人向王某支付赔偿金43680元。建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海燕带队赶赴被执行单位,经释法说理和反复做工作,在强大的法律攻势面前,该单位于当日一次性履行了3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