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11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杨传贵等17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一案二审宣判。
9月20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杨传贵等17名被告人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重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传贵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杨传贵等9人分别以不构成犯罪、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大连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杨传贵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杨传贵多次纠集上诉人杨某微等多人到村委会、镇政府聚集、闹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杨传贵纠集杨某微等多人到南尖农贸市场起哄闹事;杨传贵个人或纠集多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杨传贵、杨镇佶随意殴打他人。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微明知杨传贵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原判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了该案中自首、从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杨传贵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动退赃,杨传贵、杨镇佶等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持械、致轻微伤的人数、犯罪手段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科处刑罚,均无不当。
综上,大连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