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11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侯某、张某某等5名原审被告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由沈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段文龙担任主审。
庭审现场
侯某原系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等人参加并组织实施了对被害人郭某、刘某某及许某的两起不法侵害,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土地发包过程中,被告人侯某等人以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阻止其他人员参与竞拍,并在其认可的竞拍人竞拍成功后,对竞得的土地对外高价转包,并从中非法获利,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构成了强迫交易犯罪。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涉及多个罪名的应数罪并罚,涉案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罚没,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新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张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各处罚金30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五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及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新民市大柳屯地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判处刑罚,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法院主要领导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在沈阳市法院系统渐成常态,既体现了在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院长作为员额法官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表率作用,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高度的政治站位和坚定的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