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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龙港区法院宣判首起涉恶案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8-11-07 10:45

  辽宁长安网讯 10月30日13时30分,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张某等人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窝藏罪一案进行宣判。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龙港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涉恶案件。

  龙港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朝晖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亲自督办,庭审前召开扫黑除恶案件专案讨论会,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投入精兵强将。据了解,该案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因此未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常某某、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劫公私财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劫公私财务,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劫公私财务,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对方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其逃匿,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17日、18日,经过2天的庭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常某某、齐某、郭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某、张某、常某某、齐某、郭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某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某、张某、常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许某、张某等人一年十个月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至15000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的宣判充分彰显了龙港区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定信心和决心,该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起到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及时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通过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赢得群众的支持,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