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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公正之持 温润人心之守 改革开放40年辽宁法院建设回首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关月 王奇 | 发布时间: 2018-11-07 09:25

  起始于1978年的那一场伟大变革,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发展进程,它的深远影响,体现在国家经济总量迅速扩张之中,体现在社会稳定百姓乐业的和谐场景之中,也体现在人民法院击楫中流的变革之中。

          40年前

          ●“当事人张张嘴,法官跑断腿”;

  ●手写笔录、吊扇、自行车;

  ●“不告不理”原则;

  ●实行立案审查制,一般需要3至5天才能完成立案;

  ●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案件,以打击犯罪为主;

  ●各个庭都可以立案;

  40年后

  ●“谁主张,谁举证”;

  ●语音智能识别转化、空调、小汽车;

  ●主动司法服务;

  ●实行立案登记制,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审判意义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扩展;

  ●“一站式、全方位、整体化”的综合诉讼服务窗口;

每一次司法公正都温润人心

  改革开放40年来,辽宁三级法院各项工作和建设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

  检索省高级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上世纪80年代,我省各级法院突出抓复查错案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并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各类犯罪;进入90年代,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各级法院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既有轰轰烈烈、声势浩大的战斗,又有结合社会治安实际不间断地多层次的专项打击活动,并注意采取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等形式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10年12月20日,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三最”女贪官“土地奶奶”罗亚平,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时,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并不多见,罗亚平被判处死刑,数额特别巨大非全部原因。案发前,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土地流转领域,在缺乏有效监督、审查的情况下,职务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现任沈阳中院刑三庭副庭长的沈莹回忆说,这起案件的审理充分体现出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一体实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以及罪刑法定等刑事审判理念,这一处理结果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领域腐败乱象严惩的决心和力度。

  “从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占有一定的比例。脱胎于刑事审判的少年审判机制,近30年来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制度。”在讲述者——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桂宏的桌子上,摆放着一张拍摄于1999年的照片。照片中,时任该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的张桂宏,和其他3名女法官一起拿着一块写有“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的牌匾。28年以来,沈河区法院少年法庭经历了从专项合议庭到独立建制少年审判庭,从分散审理到集中管辖,从单一刑事审判到综合审判的历程,少年案件审判的队伍不断壮大发展,机制不断创新提炼,诸如“进校园普法”“心理干预”“回访帮教”等举措,如今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正轨,开启了从“站起来”走向“富起来”的时代,离不开完善的民事立法。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通则》,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的民事立法的历史。

  “我是1990年到法院工作的,从书记员到助审员再到审判员,一线办案有那么一句话,叫‘当事人张张嘴,法官跑断腿’,常常是当事人只管立案起诉,我们就要多方奔走调查取证。”沈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周全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法院审判工作尚未脱离庭审纠问式、取证调查式。直到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标志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和当庭质证、公开审判,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法官处在了更中立的地位。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经济、民事等各种纠纷增多,案件量的加大在人力和财力上为法院带来压力,引发了法院的举证责任改革。举证责任改革带来的质证之必要性又引发庭审方式改革所牵涉的法官权力等问题,再度引发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的改革自然会涉及律师、检察官的角色和权力,因而诉讼机制改革接踵而来,由此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渐成浩然之势。

将助推经济腾飞进行到底

  市场与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又紧密融合、相互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

  翻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刘忠奎已经陈旧泛黄的工作日记,那些在经济审判庭度过的日子,是这样被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于198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于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这3部合同法的施行,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和需要,本溪中院于1979年9月9日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8月21日,我从信访处调到经济审判庭工作,1985年2月7日被任命为审判员……

  与之相对应的,是省法院1980年工作报告里的一段话:1979年3月,经省委批准,省法院和沈阳、鞍山、抚顺、本溪等市中级法院陆续建立了经济审判庭。明年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都要进一步把经济审判庭的机构健全起来,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党的经济政策和单行经济法规,让他们深入厂矿进行调查研究,为开展经济审判工作打下基础。

  一年后,一组崭新的数据出炉——我省法院系统1980年共依法处理了经济犯罪案件335件,解决经济纠纷502件。

  据资料显示,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我省各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的主要案由包括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而到了今年,民商事案件的案由可以列出几十行。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1994年《公司法》实施之后,与‘公司’这一民商事主体有关的案件大量涌现,新型案件层出不穷。例如互联网支付引发的纠纷、理财纠纷、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赔偿纠纷、各种担保纠纷等等,案情趋向复杂化。但最大的变化是审判理念的转变,审判案件和提供司法服务同样重要。”在省法院民二庭工作了14年的蒋策法官对此感受颇深。

  “树立正确的大局观,坚持围绕大局履职尽责,坚持一切工作必须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来进行,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这样阐释人民法院的“大局观”。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服务辽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学群这样落实“大局观”。

1990年 省法院在沈阳市皇姑区进行《行政诉讼法》的宣传

1990年,省法院在沈阳市皇姑区进行《行政诉讼法》的宣传

  2015年12月21日,“如何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在辽宁大厦一楼多功能厅开讲。讲座临近尾声,省法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这是省法院帮助国有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堵塞漏洞,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一次审判延伸服务。

  2017年9月1日至9月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清华大学联合举办“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培训班,52名学员进一步学习了先进地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标准和先进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三去一降一补”,制定破产审判系列意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开展“司法行为规范年”专项活动,营造公正、公开、规范、透明的法治环境。围绕国有资本做强、做大、做优深入调研,制定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坚定支持国企改革发展……交出了助推辽沈大地经济腾飞的一份圆满的答卷。

1992年 省法院法官下乡调研

1992年,省法院法官下乡调研

枝叶总关情 凸显为民心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

  过去一提到打官司,常常会让人觉得有些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要使整个司法渠道畅通,更好地保障百姓的诉讼权益,就要进一步改革制度。

  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今年10月29日,临近中午下班时间,沈阳市民小徐拿着2份请求法院帮助调查证据的申请书,急匆匆地走进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李长娜法官迅速帮其办理了手续。李长娜告诉记者,“一站式、全方位、整体化”的综合诉讼服务窗口是法院的“第一窗口”,也是树立法院形象的重要平台,一定要让群众揣着问题来,带着满意走。

  作为我国试点立案登记制度的基层法院,和平区法院院长李清杰认为,改革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会当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详细列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及期限,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地知道所缺材料,避免了因告知不明确让当事人来回跑腿的现象。从以往的“立案审查制”到现在的“立案登记制”,两字之差,降低的是当事人的诉讼门槛,保障的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收获的是当事人的司法信心。

  据了解,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完善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8项职能,健全了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案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各项制度。目前初步建成了“实体大厅、网上诉讼服务、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实现了95%以上案件当场立案、1小时立案。

1998年 我省某法院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1998年,某法院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如何让诉讼服务更加便民利民,这是人民法院一直在努力的方向。

  从1979年全省现有人民法庭314处,到1986年建立人民法庭500个,配备干部1200人,再到1998年人民法庭审结案件75355件,占全省法院结案量的19.2%……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它的变迁也是司法便民利民的一个缩影。

  近6年来连续获得沈阳市法院系统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的辽中区人民法院刘二堡人民法庭,下辖刘二堡、杨士岗、潘家堡、冷子堡4个乡镇,人均年结案量三四百件,担任庭长已经10个年头的于秀丽对此很有感触,“人民法庭的设立,确实让农村的老百姓打官司方便多了,要说去区里、市里打官司,他们不爱去,来法庭,骑个摩托车、自行车就来了。我们帮着4个乡镇政府把关出台的政策,到企业去普法宣传,也非常便捷。”

  2011年8月,省法院将100台专门订制、功能齐全的智能化巡回审判车统一发放给了57个基层人民法院,并全部配置到人民法庭使用,进一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开创了全国先河。

  司法效率有提升,公平正义不减分。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如果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公民赢来的将是一纸“司法白条”,司法公正和权威难以彰显。

  “我是1991年到执行庭工作的,8年后调回法庭,再到2013年担任执行庭庭长至今,这么多年我一路见证了执行工作的‘变’与‘不变’。”盘锦市双台子区执行局王焜庭长告诉记者,1991年整个执行庭只有3个人,1个庭长、1个法官和1个书记员,“警车”就是一台三轮摩托。“那个时候执行案件以买卖纠纷和离婚纠纷为主,老百姓对公序良俗比较尊重,大多数人都能找到,唠明白了就能还钱。”

  1998年,“执行难”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了省法院的年度报告中:“1996 年,全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是17765件,1997年上升到26585件,到1998年8月已高达47581件,生效裁判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困扰法院。”此后,“执行难”就成了年度报告的“常驻户”,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执行案件数的不断增长,每个执行法官分到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执行资源的浪费现象也凸显出来,“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这一难题,困扰了一代又一代执行法官。“记得2003年我在沈阳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当庭长的时候,因为一起案子到某银行要查控财产,柜员告诉我,你的同事已经来了好几批了。这种登门临柜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仅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而且能够覆盖的范围和财产形式也很有限。”如今已经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局级审判员的解全晖告诉记者,那时候他常想,如果有把执行查控这些共性的事务抽离出来的方式就好了。

  2014年5月,沈阳中院的“金雕查控网”横空出世,其与驻辽(沈)34家银行全部实现联网查询功能,其中24家银行还能够同步开展财产查控网查、冻、扣一体化功能。除此之外,“金雕查控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等48家联动单位实现网上信息交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身份、出行等信息。

  同年12月,最高院执行指挥系统正式开通,以执行网络查控为核心、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正式运行。

90年代 时任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的张桂宏参加辽宁电视台《與法同行》栏目

上世纪90年代,时任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的张桂宏参加辽宁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

  当互联网等新技术与司法为民实践相结合,一系列积极的“化学反应”正在不断发生。“动动手指就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冻结划扣两三天就能办完,现在执行工作的效率提高太多了。”王焜不禁感慨。

  今年以来(截至10月22日),我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93119件,执结208696件,执行到位金额279.5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3.77%、80.22%和63.45%。全省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前所未有,成效前所未有,实现了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执行质效有了较大提升,执行外部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为民理念贯穿于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司法机关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让公平正义渗透到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让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更体现在当事人的切身感受中。

塑形铸魂 锻造铁军

      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40年来,我省法院系统始终注重队伍建设,锻造出了一支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的法院队伍。

  “1975年我刚被选调到法院工作的时候,没人学过专业的法律,8年后我才参加了本溪广播电视大学考试,是法律系二年制半脱产学习。办案对于我们来说,一切都要从头学起,胆要大、心要细、勤检讨,大家都是干中学、学中干。”这是刘忠奎刚到法院时最深刻的印象。现在90%以上的法院干部都是法律专业的,高学历人才多不胜数,这在当年是不敢想象的。

1999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被中宣部等五部委授予“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1999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被中宣部等五部委授予“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打造过硬的法院队伍,关键在于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催生发展动力,铸强创新推力。

  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系统先后开展了以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大大地提高了法院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

  青春在奋斗中无问西东,岁月在奉献里自成芳华。40年来,我省法院系统涌现出一大批令人感佩的优秀法官和先进集体。

  1996年6月7日,新华社记者的报道《法官谭彦身患绝症七年坚持秉公执法为民办案》发表。

  谭彦生前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是中共十五大代表,被授予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法院模范、十大中国杰出青年卫士等荣誉称号。“我是一名普通法官,只是做了一点应该做的工作,党和人民却给了我很多荣誉,心中时常不安。我的生命是有限的,矢志将青春年华献给党的事业,只叹身患重病,壮志难酬……”这是44岁的“铁法官”谭彦最后的心声。

  2008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辽宁省委分别授予义县人民法院法官单玉石“全国模范法官”和“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作为义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单玉石从事法官工作20年,承办的1700余件民商事案件,无一错案、无一被投诉、无一引发上访,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年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彦军(时任省法院刑三庭庭长),带领课题组撰写的《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情况调研报告》,获2013年全省法院调研课题评选活动一等奖。2014年,省法院刑三庭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鉴于刑三庭在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刑三庭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部门,于2015年6月被国家禁毒委评选为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

  无论是谭彦、单玉石,还是省法院刑三庭集体,他们都以忠诚履职,敬业奉献激励全省每一个法院人砥砺前行。

  如果说制度是立身之基,那么廉洁就是履职之魂。从1998年省法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到近年来出台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关于全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不断出台的规定和落到实处的行动,彰显出辽宁法院坚如磐石的决心与担当。

  今年1月30日,张学群院长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表态:“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全省法院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法院工作全过程,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振干警精气神,增强法院内生力,着力培养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审判人才,不断增强法院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