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谢谢法官帮我拿到了这笔伤残费,我的病有救了。”10月24日,原告李某某对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执行法官邵凤良说。
2014年,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侧面碰撞,李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某为十级伤残。随后,李某某将牵引车所挂靠的盘锦市某运输公司及车主张某诉至法院,但在判决生效之前,张某就因意外去世,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妻王某、其母赵某某、其女张某便成了被告。后经兴隆台区法院判决,被告向李某某赔付5万余元伤残费,但张某的遗属却无力赔偿。为解决执行难题,邵凤良同运输公司多次沟通。最终,运输公司同意将肇事牵引车回收,并负担了李某某的全部执行款。至此,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