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军(化名)去年2月5日通过手机网络加入了“外卖APP”下属的网络订餐公司,成为了一名送餐员。2月10日,他在骑摩托车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
由于受伤后长时间不能工作,王军连生活费都没有了。他想,自己是在送外卖的路上受伤,总不能让自己买单吧?去年8月,王军来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和张晓燕律师担任王军的代理律师。我和张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王军了解案情,了解到入职时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没有为其参保商业险,王军要想维权,只能认定他在送外卖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工伤给予赔偿。
我们代表王军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在送外卖时与网络订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网络订餐公司依法支付工伤赔偿款。
由于法律援助律师在仲裁前帮助王军通过网络调取了网络订餐公司指令其下单送外卖的相关微信记录,证明了王军是在送外卖过程中受兴旺公司指派、管理,并给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最终王军胜诉,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王军送外卖过程中与网络订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最终,网络订餐公司表示愿意和解,除为王军报销医疗费外,还一次性支付王军工伤待遇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