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原告刘某在提供劳务时摔伤,因没有及时得到赔偿,将其提供劳务的单位营口市某管理处作为被告诉至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营口市某管理处赔偿原告刘某144886.4元,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为国家机关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承办人邢路经多次调查了解到,申请人受伤时曾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经多次与保险公司协调,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全额赔偿,经与被执行人协调,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辽宁长安网讯 原告刘某在提供劳务时摔伤,因没有及时得到赔偿,将其提供劳务的单位营口市某管理处作为被告诉至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营口市某管理处赔偿原告刘某144886.4元,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为国家机关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承办人邢路经多次调查了解到,申请人受伤时曾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经多次与保险公司协调,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全额赔偿,经与被执行人协调,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