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9月25日,大连货车司机张师傅驾车将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外卖小哥张某撞倒,致其车毁人亡。从事故现场来看,张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而货车司机张师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向。通过现场监控录像看,张师傅的货车转弯时还未开启转向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然而令大家没有想到的是,经交警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结论为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竟然属于机动车,另外由于张某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经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甘井子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某的弟弟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不公平,遂委托我向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今年2月20日,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甘井子交警大队作出的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予以维持。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所明确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标准有:一、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二、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三、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超出上述标准,尽管电动自行车不烧汽油,但仍会被鉴定为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