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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一涉黑案首犯获刑25年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严怡娜 赵丹 记者 关月 马琳 | 发布时间: 2018-10-10 09:49

  辽宁长安网讯 9月26日上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石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对首犯石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石某、石某伟等人组成某化工厂“保安队”,帮助某化工厂董事长李某“出头摆事”,将赵某打成轻伤,形成一个危害铁西地区的恶势力团伙。

  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石某成立一家物业公司。该公司获得了启明市场及金硕农贸大厅、永乐地区早市、夜市露天市场的收费管理权。该物业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以被告人石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为了控制市场,最大程度获取经济利益,在被告人石某的领导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质疑物业公司暴力收费、肆意涨价、妨碍其收费活动的摊主、商贩进行恐吓、殴打,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发展和壮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势力还渗透到电玩娱乐业、小额贷款金融业等领域。

  以被告人石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笼络亲属、聘用员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人员较为稳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通过长期稳定的工资待遇、代缴保险、案后出资和解、事后安抚、集中食宿、统一存放砍刀、棍棒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维系组织架构。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鞍山市铁西区永西街等市场和启明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鞍山市铁西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