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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15天圆满和解执行涉及50余名农民工工资案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18-10-05 19:42

  辽宁长安网讯 9月28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立案15日内,圆满执结一起提级执行的涉50余名农民工工资案,涉案款60万元。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系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30日审结,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60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阜蒙县法院申请执行,阜蒙县法院于8月2日立案执行。后张某某又向阜新中院申请提级执行。9月10日,阜新中院对该案提级执行。

  该案于9月13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阜新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忠月对此案高度重视,鉴于该案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涉案款比较大,指定由执行局局长王辉承办,并限期办结。

  9月14日,王辉带队到四合镇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其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向其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而后,王辉立即驱车赶往被执行人位于阜蒙县伊吗图化工园区厂区,查明该厂区已租赁给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

  次日,王辉又到阜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

  9月17日,被执行人向阜新中院报告财产,但其隐瞒报告了将位于阜蒙县伊吗图化工园区厂区租赁给他人获取租金的事实。

  9月26日,阜新中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和隐瞒报告财产,可能承担对其公司和个人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在国庆节前必须履行给付义务。

  9月28日上午,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力,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约定自2018年9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9月28日给付第一期1万元;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30万元;余欠款26万元,2019年每月至少给付1万元,至2019年12月2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李某某用其名下房产作为履行协议的担保。

  9月28日下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如期来到法院,并将第一期1万元交到申请执行人手中。被执行人也表示将如约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并为法院依法、文明、规范执行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