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9月1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举报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执行标的额270万元。根据公告规定,在线索真实有效且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执行到位后,举报人最高可获得执行标的额10%(27万元)的悬赏金。
据了解,大连仲裁委员会去年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3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申请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北京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06896.97元,并承担仲费19120元。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并同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悬赏金。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