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8月24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锦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指出,在锦州全市两级法院正在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执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此期间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对失信执行人的规定的,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据介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进行搜查、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拘传、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公告》中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公告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
锦州中院鼓励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案件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提供线索可拨打电话0416-12368或者执行法院的公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