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丛健法官为这个案子真是操碎了心、跑细了腿、用尽了招,尽管我们这次没能把全部执行款拿到手,但我们还是应该为丛法官点一个大大的赞。”8月21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赵某某夫妇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由衷地对记者说。
高某某、赵某某系大连市甘井子区某钢材经销处业主,其与被执行人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中院于2015年6月23日判决郑某某偿还高某某、赵某某917.4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郑某某未能履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由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随后被中止执行。2017年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丛健再次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先后4次在不同阶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了解郑某某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先后4次驱车到远离市区100多公里的郑某某住所地及相邻区、市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了解其不动产、劳动就业、财产收入等情况;先后数次通过线下手段对郑某某的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先后4次将郑某某传唤到法院接受财产情况的询问和约谈……经过大量工作,丛健查找到郑某某名下的位于庄河市某小区建筑面积分别为95.33平方米、74.75平方米的两套房屋信息。之后,丛健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将上述两套房屋作价64.31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赵某某抵偿郑某某所欠债务中的部分本金。
“可以说,我们为查找本案的财产线索已经掘地三尺、精耕细作了,但由于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在依法将郑某某纳入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丛健介绍说。
8月21日,大连中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丛法官为这件案子所做的一切,我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理解和认同,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