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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执行行动促和解 产品抵偿拖欠款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张振山 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18-08-28 10:35

  辽宁长安网讯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就是我们企业的恩人!在他们的帮助下,拒不执行判决义务、拒不偿还货款的刘某,最终和我达成了和解,同意给我1130件产品,用于偿还拖欠的163808.46元货款!”8月19日,申请执行人苏某兴奋地对记者说道。

  苏某是盘锦市兴隆台区居民,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家住沈阳的刘某,则是沈阳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经常有业务往来。后来,苏某与刘某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刘某经常到苏某的公司提取货物(PE膜)。起初,刘某按期给付货款结算,而后陆续拖欠货款,到2016年1月25日为止,刘某欠苏某货款累计为163808.46元。随后,刘某签具了一张应收账款余额确认单,并以邮件的形式发给苏某,但这笔款项却一直未给付。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苏某一纸诉状将刘某的公司告上法庭。

  2017年7月24日,兴隆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63808.46元。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执行判决。2017年9月19日,苏某向兴隆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执行局干警多次驾车到沈阳,可被执行人刘某始终不履行判决义务,并以过激行为干扰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7月19日,执行一庭法官邵凤良带领4名执行人员和4名法警,再次驾车赶到沈阳,对被执行人刘某进行强制执行。来到刘某的公司后,邵凤良发现地上摆放着一大批产品,生产车间还在生产。于是,邵凤良让书记员杨荣斌拍照记录,其余人员寻找被执行人刘某。经过一番仔细寻找,执行人员最终找到刘某,可对方还是拒绝偿还货款。随后,执行人员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查封,并告知被执行人刘某可经营也可销售,但必须将货款留下,用于偿还苏某的拖欠货款。

  7月21日,邵凤良再次率队来到刘某的公司,经过一番劝解,最终刘某与苏某达成和解,同意将1130件产品给付苏某,用于偿还拖欠货款。而后,大家将1130件产品装上货车运往盘锦。临别之际,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苏某握手告别,并表示愿意继续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