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省检察院就一起故意杀人案提出抗诉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8-08-22 10:02

  辽宁长安网讯  近日,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服判未上诉,申诉人郭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杀害郭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属于防卫过当,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后,死者家属郭某长年上访,并因此案与被告人家属形成积怨,在当地影响很大。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案后,发现原审法院忽略了“被害人郭某辉右手拇指运动功能受限等身体多处残疾”的关键证据。为查清本案,通过调取多份物证,向专家咨询,委托技术部门聘请知名专家作出技术性审查意见,证实孟某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遂以原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法院采信了省检察院提交的证明郭某辉身体有残疾的证据,支持了抗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