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不久,大连司机小捷驾驶的私家车与陈师傅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两车均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小捷将大货车司机陈师傅起诉到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师傅承担一半的车辆维修费。经鉴定,小捷的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0450元,鉴定费3000元。依照双方责任划分,陈师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从强制险中先扣除2000元,然后商业三者险再赔偿一半。
陈师傅的大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完全可以全额理赔,但陈师傅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定陈师傅为了“多拉快跑”,擅自将大货车进行了改装,依照双方签订的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决大货车司机陈师傅投保的强制保险赔偿小捷车辆维修费2000元,陈师傅赔偿小捷车辆维修费29575元,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大货车司机陈师傅承担。陈师傅对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改装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行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增加保险费手续,否则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