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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告物业 起诉被驳回

来源:辽宁长安网 | 发布时间: 2018-08-08 11:16

  办案人:吴晓峰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小额调裁庭法官

  原告何某系某小区业主,2012年12月起被告某物业公司与原告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由于该小区业委会至今没有另行成立,该小区物业公司一直服务至今。原告何某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小区业委会同意即在小区内进行物业服务活动,属于非法行为,起诉到法院请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撤出该小区。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活动并非针对单一客体。原告作为园区的业主之一,如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达标或具备解聘条件,应通过法定程序行使业主权利。《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原告以其个人名义提起的要求被告停止强制服务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认为,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解聘关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单个业主起诉解聘物业公司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起诉,何某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