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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执行监督案件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8-08-03 10:31

  “真没想到这笔钱我还能拿到手,如果没有你们,我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成功办理了民营企业家杜某申请执行监督一案。在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高玉亭、刘晓楠的不懈努力下,17年前的判决终于执行完毕,杜某拿到了300余万元的执行款。为了表达感谢,杜某给浑南区检察院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 

  2001年,原东陵区人民法院就杜某诉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庞某偿还借款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某公司还款102万余元,庞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杜某申请将庞某个人名下房产(3层独栋房)“轮候查封”,因当时法律尚未规定轮候查封,房产部门不接受重复查封,故该次查封为现场查封,未在房产部门登记。

  同年4月,杜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某将其个人名下已被查封的3层独栋楼房出售给姜某,并以部分售房款(40余万元)偿还某公司对外债务,从而解除了该房屋在房产部门的登记查封。解除查封后,庞某即将房产过户给姜某。法院一直以房产已登记在姜某名下为由拒绝执行。

  2014年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杜某诉庞某、姜某要求撤销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庞某与姜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杜某据此要求法院依法执行上述房产,但法院仍以房屋转让协议虽被确认无效,但房屋仍登记在姜某名下,无法执行为由拒绝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该案后,检察官高玉亭、刘晓楠加班加点仔细审查了案涉13册审判卷宗、2册执行卷宗,调查了某公司工商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查询了案涉房产登记信息并实地查看了房产现状。

  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卷宗和充分调查核实,厘清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院在罗某诉某公司一案中查封庞某个人财产系错误查封;法院以虽然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仍未过户给庞某为由拒绝执行,适用法律过于僵化。在合同双方均无主动申请过户可能的情况下,不直接执行该房产将使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围绕上述两点意见向院检察委员会进行了详细阐述,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建议。

  近日,案涉房产拍卖完毕,杜某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