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葛某某是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在法院执行人员对其执行房屋腾退一案时,葛某某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并以跳楼相要挟,导致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无法正常执行。7月13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6月11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就刘某某诉葛某某及其丈夫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隋某某、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启新街31号楼2层1号的房屋腾退给刘某某。葛某某及其丈夫隋某某不服该民事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葛某某在明白该涉案房屋买受人刘某某已付清全部房款,且该房屋已过户至刘某某名下和刘某某已获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2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向隋某某、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2016年3月16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对隋某某决定司法拘留,但因其健康原因未能实际执行。之后,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针对葛某某采取了几次拘留行动,葛某某均躲避执行。2017年4月5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再次来到葛某某家中要求履行腾退房屋义务时,葛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并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在执行人员试图将其带至法院时,葛某某则躺在地上撒泼翻滚,接着又跑到窗前以跳楼相要挟,阻挠执行,导致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无法正常执行。2017年9月6日,葛某某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葛某某表现出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在法庭调查阶段询问环节,没等公诉人员询问完毕,葛某某就抢先回答:“我错了,都是我不对。”在法庭质证阶段,葛某某数次均以“我错了,都是我不对”来回答。在庭审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时,葛某某还是用“我错了,都是我不对”作为自己的最后陈述。另据庭审调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葛某某的家人按照其授意于2018年7月9日将房屋腾退给了刘某某。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葛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庭审前已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执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真诚悔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对葛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当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邀请了10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同时,为教育和敦促负有腾退房屋土地、拆除违法建筑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履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深入开展,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将10名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审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