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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履行判决涉嫌犯罪 法定代表人被网上通缉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孙爱民 记者 董楠 | 发布时间: 2018-07-17 10:13

  7月8日19时30分,因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网上通缉的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北票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北票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成功押解至北票市。

  李某某与其子于2010年4月在北票设立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该公司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的生产经营期间多次在原告北票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铸件等,合计拖欠货款人民币223302元,此款经原告北票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一直未能给付。为此,原告北票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北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23302元及利息等。此案经北票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票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233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单位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北票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传票。限定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也一直下落不明,因该企业的财产贷款时被抵押或被其他案件查封,致使此案长期不能执结。

  面对困难,负责执行的干警们并没有退缩,反而迎难而上。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调查,执行人员终于发现被执行人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在该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上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有销售收入及电费补助款人民币合计80000余元。针对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案情,法院将此案移送北票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审查被执行人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应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于是将李某某上网通缉。

  通缉后的第三天,被执行人北票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机关抓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