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2017年8月4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吉娜药业公司)起诉原奥吉娜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奥吉娜药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奥吉娜集团党总支部书记王某索赔1000万元,该案的第三人为辽宁启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瑞大药房)。因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繁多,第一次庭审仅进行了举证质证环节,今年7月2日,和平区法院再度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奥吉娜药业公司称,王某是奥吉娜药业公司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占公司股份4%,长期主持该公司全面经营工作,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顶层高级管理者。2015年9月,王某利用其公司顶层管理者权力私自拉走该公司核心经营团队的其他高级管理者,成立启瑞大药房,担任董事长,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药品经营业务。
2016年8月,王某又擅自带领其他两名高级管理者离开公司,给公司2016年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因遭到举报和“天眼查”曝光,事情于2016年7月败露后,奥吉娜药业公司责令王某停职检查。王某不但拒绝接受公司调查,反以公司未给她开工资为借口(公司规章明文规定:停职检查者在调查期间暂停发放工资),于2016年8月8日擅自离开公司,从此未归。
启瑞大药房明知王某和其他人是奥吉娜药业公司的高管人员,且在劳动合同期内,仍招用为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侵犯了奥吉娜药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对王某给奥吉娜药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奥吉娜药业公司请求,因王某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高级职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判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启瑞大药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在启瑞大药房的全部违法违规所得归奥吉娜药业公司所有,王某就给奥吉娜药业公司造成的间接损失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等。
王某的代理律师称,奥吉娜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进行赔偿。代理律师提出,王某在离职时递交了离职申请且在启瑞大药房仅是出资人,出资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并未参与经营,其与启瑞大药房不存在雇用关系。另外,启瑞大药房不属于同业经营,更没有法律依据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方还要求,奥吉娜药业公司对给王某造成的名誉损害,应该进行道歉。
本案当庭未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