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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在小吃部未被礼让 恼羞成怒招来杀身之祸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李启元 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8-06-12 11:03

  俩老汉同在一小吃部就餐,只因先来者没礼让自己,便恼羞成怒,在泄愤过程中招来杀身之祸。当然,伤人者亦受到了法律严惩。

  2017年7月17日,韩某搭乘同村人李某的三轮车前往集市。时近中午,韩某为表达谢意,主动请李某在一小吃部就餐。刚端起饭碗,同村人田某也来到该小吃部,并坐在韩某对面的餐桌。韩某没有礼让田某,与李某用完餐后径自离去。田某一个人吃完饭后,越想越憋气:“都是同村人,你先到小吃部,连让都没让我,这不是瞧不起人吗?”田某暗自打算,有机会一定要找韩某说道说道,非出了这口气不可。

  当月22日9时30分,田某到同村村民高某家办事,在离开高家时正好迎头碰上来串门的韩某,田某一把抓住韩某:“那天在集市时,你连碗蒸猪血都没让我喝,太瞧不起人了,我今天就要教训你!”田某边说边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高某见状马上从中劝解,并将韩某拉到自家屋内。但田某并没有离开,仍在院里叫骂。高某担心事情闹大,赶紧让韩某从后门出去。田某发现后,又抄起一根木棒继续追撵。韩某跑到附近一空房子处,恰巧看到一把铁镐,于是他拿起铁镐猫在空房子后门外。不一会儿,田某也赶到空房子处,见到韩某后,手中的一块砖头先飞了过去,结果没打中对方,不料韩某的铁镐头却打了过来,正好打中田某的头部,田某应声倒地,韩某见闯下大祸,马上找村主任报告此事,并请求其报警。与此同时,田某的家人闻讯后,马上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情过重,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起因是邻里之间纠纷,且被害人有过错,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1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