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里频现“假人”“假证”
虚假行为骗取公证书让公证员面临职业风险
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假死亡证明……很多公证员的抽屉里都有这么一批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高仿”证件,这些都是公证员与造假分子斗智斗勇收缴而来的“战利品”。
如今,公证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然而,让很多公证员感到头痛的是,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用虚假资料骗取公证书,而且手段五花八门。公证员无奈只得化身“打假专业户”,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度调查。
【新闻闪回】
当事人阿峰(化名)为浙江省东阳市人,称父母已经去世,想要和姐妹俩一起继承父母留下的3间不动产,并带来了相关办证材料。公证员实地调查时发现,两位老人只有一位继承人即女儿阿丽(化名)。阿峰和另外一名女子只是老人的邻居。了解实情后,公证员当即按规定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对阿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警告。然而,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来说,造假者付出的代价实在太低。
【现状】“假人”“假证”防不胜防
父母去世多年,为独占遗产,花钱雇来假“爸妈”办理委托卖房公证;想偷偷卖掉与妻子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屋,不惜伪造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簿骗取公证书;为抵押房产投资“高息理财”,故意编造谎言想骗过公证员的审查……近日,省公证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骗取公证警示案例触目惊心。“如今,对于公证行业来说,假人、假证、骗取公证文书,已经成为全行业防不胜防的重大风险点。”省公证协会秘书长周晶说。
“这些证件,我们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对于普通人无法识别的证件,大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拿起办公桌上的假证解释说:“你看,这个户口簿,印章与公安机关的防伪设计明显不符;这个毕业证书印章的字体、布局都与一般大学的印章设计差距巨大……”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时候都需要公证员有一双“火眼金睛”才能立刻纠错。前不久,一名想要办理卖房委托公证的当事人来到大连市公证处,要求办理业务。几天后,要办公证的当事人带着“媳妇”来到公证处。审核身份时,公证员觉得眼前这个“媳妇”与身份证照片比瘦了些,便随口问了一句。这名女子很自然地接话:“都是这几年工作累的,之前过海关时也被说和照片不像。”
就在公证员几乎相信的时候,出于责任心,公证员又拿出案卷细细比对了一遍,结果发现,原来购房合同中的女方签字,与来办理公证时委托书中的女方签字完全不是一个人的笔迹,于是立刻终止了公证办理。
【难题】一旦上当公证处将成被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沈阳为例,一家公证处全年办理各类公证达几万件,其中涉及提供假材料或“假人”的达上千件。此外,大连、鞍山等地公证机构在记者调查中均表示,每年都有数十起乃至上百起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被及时制止。
据大连市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骗取公证书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真人带着假证来办理公证,即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是其本人,但是其提交的材料有虚假部分,或者有故意隐瞒的部分,这种骗取方式常见于出国留学公证、继承遗产公证等。另一种是假人带着真证来办理公证,这种方式常见于财产处置委托公证、合同公证、招投标公证等。
不少公证员反映:“最不容易识别的是假人真证。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拍出来的照片也有差别,更何况顶替者往往大多为亲兄弟、亲姐妹、堂兄弟、堂姐妹、表兄弟、表姐妹等近亲、远亲关系。除了长相以外,顶替者大多对被顶替者的各方面情况十分熟悉,以至于在接受公证员询问时对答如流。”该负责人表示,更有甚者是双胞胎弟弟来顶替其哥哥,公证员几乎难以识破。
近年来,由于虚假行为骗取公证书,从而导致公证机构成被告并赔偿被侵害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据《法制日报》报道,2016年1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公证赔偿案件,判决新沂市公证处赔偿被侵害权益人近30万元。这起案件涉及的公证类型为借款合同公证,骗取方式则是假人真证。
【疑问】骗取公证书缘何屡禁不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省内各大公证处都曾遭遇过“骗证者”,很多公证人员几乎每天都在打假,假派出所证明、假死亡证明、假户口簿、假户籍底档、假结婚证、假毕业证、假亲属关系证明……以丹东市公证处为例,去年一年通过调查核实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假人骗取公证书的案件就多达100多件,占据总案件数近7%。
而在大连,在出国热的推动下,迈出国门的必备程序——公证,也越来越火。记者日前从大连市公证处了解到,为了出国,一些人不惜弄虚作假,大连市公证处每年要筛下近500个假证。
骗取公证书行为为何屡禁不止?记者采访发现,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公证员处境尴尬;二是骗证者违法成本太低;三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公证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表述,但实际操作中,公证员面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前来办理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拒绝受理或‘不予办理’。”在采访中,很多公证员表示,对情节恶劣的申请人,他们一般选择报警处理,但因为这些欺骗行为被及时阻止,尚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损失不大,警方往往很少立案受理。
对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人,公安机关通常最多处以行政拘留几天或处罚金的处罚,违法成本实在太低,这让很多人选择铤而走险。除此之外,还有部分骗证者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为了图方便,有的则是不明白骗取公证书的严重后果。
记者了解到,面对五花八门的造假手段,各公证处也采取了很多应对措施,一方面借用科技力量,积极引入配备身份证识别仪和人脸识别仪等;另一方面提高公证员业务能力,加强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力度,落实审慎核实义务,并在行业内建立“失信人名单”制度。对于很多公证员来说,在与“骗证者”斗智斗勇中,更多的是靠经验和眼力来戳穿一场场骗局。
【措施】我省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早在2014年,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联合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作出具体规定。
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和司法考试处处长周晶表示,近年来,违法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严重影响了公证社会公信力和正常公证执业秩序。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出台本《意见》,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在《意见》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向公证机构提供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购买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的或者伪造公证机构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在公证机构寻衅滋事,扰乱办公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毁损公私财物,侵犯公证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公安机关将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意见》规定,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他人实施以上违法犯罪的,按照共同违法犯罪论处。
同时,《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要求各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对申请公证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文书的审查,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在保存证据的同时,及时向公证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公证机构、群众的报案后应当立即接受,及时出警,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确保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处理。
周晶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于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公证执业环境,防范公证执业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手记
记者在梳理相关报道时发现,近年来江苏省公证行业建立黑名单库,提高失信成本;配发身份证识别仪,震慑造假人;对风险较高事项全程录音录像等。希望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公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也会逐步纳入公民信用记录,加大惩戒力度,让造假和欺骗远离公证行业,让公证真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