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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督办 侦查监督部提前介入 盖州从严从快办理重大涉爆案件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马震 记者 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18-05-02 14:23

  辽宁长安网讯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并加大对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力度,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及调查取证工作发挥了积极推进作用。4月27日,盖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引导取证,从严从快办理“3.31”重大涉爆案件。

  3月31日16时许,盖州市徐屯镇塔子沟村西山采石场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重大犯罪行为。

  该案伤亡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案发后,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马晓艺第一时间挂牌督办,抽调侦查监督部精干力量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引导侦查。马晓艺要求,本案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盖州市人民检察院重大疑难案件督办制度(试行)》的相关要求处理,在指导侦查机关调取证据方向上,要严把证据规格,保证证据调取充分、完整,及时有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明确侦查方向,不遗漏涉案犯罪嫌疑人,深挖与该案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行为;注重办案效果,确保该案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经查,3月31日12时许,西山采石场曾某某通知矿山管事人员曲某某把烟花爆竹里的火药扒出来,用于采石爆破。曲某某安排矿山工人阮某某等人用钢锯锯烟花爆竹炮筒,取出火药。 16时许,阮某某等人在扒取烟花爆竹过程中引起爆炸,致阮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罗某某、冯某某、张某受伤。  

  侦查监督部办案检察官严格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规格,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程序关和相关法律适用关,严格审查该案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依法从严从快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曲某某,进一步指导公安机关下一步的侦查工作,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