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婚协议中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是否还可以主张这笔费用呢?李红和孙亮(均为化名)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小莉。2012年2月,李红和孙亮协议离婚,女儿归李红抚养,离婚协议中约定,孙亮无需给付抚养费。
2017年9月,小莉上小学一年级,开销逐渐增多,此时李红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收入大不如前。李红觉得,孩子是双方的,自己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孙亮却不承担孩子的生活费,这也太不公平了。但是离婚协议写得非常明确,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李红来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律师告诉李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目前李红工资收入减少,单独抚养女儿确实困难,可以以小莉的名义起诉孙亮,要求孙亮承担部分生活费。
经审核,小莉是未成年人,李红的经济情况也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和另一名律师担任小莉的代理人,将小莉的爸爸孙亮起诉到法院,要求孙亮每月承担女儿小莉的生活费2000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亮称,自己并非不想承担女儿的生活费,但在离婚协议中早有约定。如果李红无力抚养女儿,自己愿意抚养,无需李红拿抚养费。最终,孙亮表示愿意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