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2月5日,沈阳首例盗窃共享单车案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盗车者周某被判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0月21日19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某花园小区内,被告人周某将车棚内的两辆摩拜共享单车抬至微型面包车上,欲运回彰武县给其父母使用。在途经新民市于家窝堡乡于家窝堡村时,被警务站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车辆共价值人民币3280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被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法院根据其车辆在运输途中被扣押,并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周骥表示,盗窃共享单车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等罪。
而本案被告人将共享单车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已达2000元以上,已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