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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 共负债务共承担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王厦 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18-02-08 17:43

  近日,昌图县人民法院四面城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无争议,该案的唯一争议焦点是原告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跟朋友小李借钱在昌图独自开了一家美甲店,被告王某对借钱之事毫不知情,现林某要求王某与之共同承担债务。

  林某称:"这4万元是一年前我和朋友小李借的,用来开美甲店,王某也知道,经营美甲店的收益我都用于日常生活,以及给孩子交学费等。所以该债务应由王某与我共同承担。" 庭审中林某请小李出庭作证,且有欠条佐证。同时出具了林某与自己孩子班主任的微信转账记录,欲证明一直是自己给孩子交的学费。被告王某辩称:"我知道原告经营美甲店,但我根本不知道这个钱是原告和小李借的,而且美甲店是原告自己经营的,她赚多少钱我根本不知道,日常生活花销我也从来不管,孩子学费确实是她在交,欠条上没有我的签字,所以债务和我没有关系,我不承担。" 

  该案的判决结果是林某、王某共同承担债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该案中,显然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林某和小李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林某应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