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2月1日,修订后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费收缴纠纷、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核心问题,都进行了较为明晰的规定。
其中引人关注的有:物业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并进行公示。物业费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对欠交物业费,且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将被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可走“绿色通道”。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经营收入70%纳入维修资金。新小区前期物业合同不得超过三年。业主大会有权确定物业公司及物业收费方案,并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管理、分配。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中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