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各阶段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昌图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与昌图县人民法院、昌图县公安局、昌图县司法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多次联合会商、探讨与修正,最终制定并联合签发《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了条件。
《办法》对公、检、法、司四部门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均作出了细致规定,从多角度维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在援助时效方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司法救济方面,在司法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通知法援律师到场,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在被害人援助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要求各部门帮助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在法援律师选用方面,优先选用具备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等等。
为了更好地执行《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检察阶段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对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作出更加细致规定,并各自确定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及时传递案件开展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