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仁其其格是大连市某环卫公司的一名环卫工人。2016年5月23日8时许,乌仁其其格正在清扫道路卫生时,一辆私家车从后面驶来把她撞倒。司机于师傅连忙把她送到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内踝关节骨折,乌仁其其格住院25天,进行了内固定手术。
交警认定司机于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乌仁其其格无责任。由于乌仁其其格是蒙古族,不会写汉字,汉语也讲得不流利,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我担任她的代理人,将于师傅和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乌仁其其格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某保险公司无异议。但对于她主张的半年误工费,某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理由是乌仁其其格被单位认定为工伤,单位在她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以认为乌仁其其格不存在误工损失。乌仁其其格说,受伤后,单位确实工资照发,但自己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的,所以误工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经核算,乌仁其其格受伤后未上班期间,单位发放工资1.79万元,她主动将单位已经发的工资退回单位财务部门。
2017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司机于师傅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乌仁其其格的误工费1.488万元,同时还赔偿乌仁其其格受伤后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约4.2万元。
本案中,乌仁其其格主动退回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故其误工损失应当由肇事司机承担,但肇事司机于师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故乌仁其其格的误工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