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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共享经济 别让热点变“痛点”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张乐悦 | 发布时间: 2018-01-05 08:33
  2017年过去了,共享经济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对社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也给了一些创业者及投资者教训。消费者维权“卡”在了哪个环节?政府部门应如何监管?这都是全新的社会管理命题。
 

风靡一时的酷骑单车  资料配图
 
  事件:酷骑押金难退
 
  2017年8月至今,“酷骑单车退款难”已演变成社会热点话题。仅省消费者协会、省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就已受理3634件消费者对互联网租赁单车服务的投诉。其中,3632件是投诉单车押金无法退还,有3590件是针对酷骑公司。12月2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举报书,举报酷骑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2017年12月21日,省消协召集社会各个领域的专家一起召开了互联网租赁单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
 
  现状:60城市遭遇相同
 
  据省消协发布的消息称,2017年4月,酷骑单车在沈阳首批投放7000辆。消费者交付298元押金后,可免费使用单车10次。超出10次后需要充值使用。每次使用收费标准是每30分钟3角钱。消费者交付的298元押金不能用于消费,如果消费者账户余额为负数,298元押金无法退还,亦不能当做使用费冲抵,待消费者补交消费费用后,才能退还押金298元。
 
  据悉,酷骑公司在国内60个城市投放租赁单车140万辆,每辆单车成本约400元,累计投入9亿多元。2017年6月,酷骑公司开始投放高档“黄金单车”,吸引大量消费者注册,一个月内新增加用户700万个。
 
  酷骑公司每退还消费者一笔押金,需要支付退款渠道手续费1元多,每月支付退款渠道手续费超过百万元。不久,酷骑公司的微信和支付宝退款通道被关闭,线上退款无法进行,沈阳市内及辽宁省内的大量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寻求退款,也有部分消费者聚集酷骑公司北京总部退款。受媒体频频曝光和竞争对手的影响,向酷骑公司提出退款要求的用户数量出现井喷,大量用户押金得不到退还。
 
  据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协会调查通报,截至2017年11月22日,酷骑公司在全国还有149万用户押金没有退还,金额约4.4亿元。
 
  据了解,2017年8月消费者投诉酷骑公司数量不断增多,8月28日,省消费者协会、省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会同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酷骑公司辽宁分公司进行调查。经调解和协商,酷骑公司辽宁分公司承诺:经省、市消费者协会和省、市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分转的消费者退款投诉,酷骑公司在72小时内解决。
 
  去年国庆节后不久,酷骑公司辽宁分公司工作人员给省消费者协会发来邮件,通报他们已从酷骑公司离职,不能再协调处理押金退还事宜。
 
  困境:消费者维权步履维艰
 
  面对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省消协认为,这将加剧酷骑公司破产倒闭进程,这对大多数消费者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怎样帮助消费者维权,受益的只能是少数消费者,大多数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无法解决。
 
  近期有专家呼吁,消费者押金不属于酷骑公司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第一顺位还给消费者。《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是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后是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债权人。鉴于酷骑公司资产远远小于消费者押金金额,无论按什么顺位偿还消费者,都没有实际意义。
 
  对于基于互联网的市场经营模式,在政府层面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之前,由各地明确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和服务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以酷骑公司为例,实体公司在北京,公司的管理、运营、收费也在北京,单车服务在60个城市,60个城市的分公司仅负责单车维护,不参与经营,60个城市的地方政府对酷骑公司难以管理,多地消费者维权才步履维艰。
 
  部分消费者提出,省消费者协会能否对酷骑公司提起公益诉讼、代理消费者私益诉讼?对于可否进行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酷骑公司侵害对象是特定的,是那些已交纳押金的消费者,属于私益诉讼,不符合公益诉讼条件。
 
  关于代理消费者诉讼这一问题,沈阳市交付押金的消费者数量很多,要为这么多消费者代理诉讼,不是一个部门十几个人可以做到的。仅在消费者授权和提供证据这个环节上,代理机构的人力成本和经费成本都是无法估量的。消费者协会要作为代理人,既不能收费,又不能只为部分消费者代理,要代理就要为数十万消费者代理,这个成本和时间周期是无法估量的。
 
  【各方观点】
 
  共享经济应有明确部门来监管
 
  大连医科大学副教授荣振华: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主体形式,它是对传统的租赁模式的一个挑战,传统的租赁模式是一对一的形式,是对单个产品的租赁形式,而共享单车是一对多的模式,这种消费模式使它的性质发生了转变。而政府应该做什么成为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共享单车的经营模式突破了一个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于过程中产生了押金,押金又产生了押金池,所以有涉足金融企业属性的可能性,是否应该对其发放行政许可也是对法律的一个挑战。
 
  此外,在扫二维码的时候个人信息可能会泄露,政府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是一个挑战。共享经济以后可能会慢慢进入到其他领域,应当明确哪个政府部门来监管共享经济,以及在监管同时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应多方监管共抓共管
 
  省网信办网管处调研员倪健奎:去年以来,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难问题引发多地不少消费者的投诉,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在资金监管方面,应该引入第三方监管,对于共享单车企业的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监管不应该是“溺爱式”的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魏晓东:对于共享单车引发的消费维权问题,要避免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难题,首先政府部门应做好事前监管,降低风险,监管不应该是“溺爱式”的监管,有关部门应对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信息情况公开披露,打破信息不平衡,接受社会监督。
 
  【消协建议】
 
  尽快立法立规服务新兴经济
 
  根据消协部门掌握的情况,目前,从政策层面上,没有明确哪些政府职能部门有法定义务对互联网租赁单车服务和共享经济、共享消费进行服务和监管,相关的市场运行和发展规则还是空白,这不利于共享经济、共享消费的健康发展,正是因监管缺位,多地消费者维权才步履艰难。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表示,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模式在初级阶段,仅靠市场调节、企业自律,很难让其走入健康发展轨道。在这个时期,政府部门的引导、服务和规范至关重要,当务之急是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具体的服务和监管职责,尽快立法立规,服务新兴经济。
 
  唐少博建议,对开展互联网租赁服务和共享经济活动的,要设立适度的门槛,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收取的押金、预付金要有管控措施;建议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范畴扩大,用在消费者租赁单车使用上,以此来约束消费者文明用车、规范停放、安全骑行,政府部门应高度管控,建立保障机制,严防不正当竞争,以防出现垄断格局。
 
  唐少博建议,政府部门对共享经济、共享消费的管控与服务,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作保障。立法立规要有周期,这就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立规程序。
 
  另外,针对目前个别互联网租赁单车公司漠视消费者权益,践踏社会诚信,引发社会矛盾,对共享经济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省消协相关人士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相关省、市消费者协会,以代理人身份得到消费者授权,以债权人名义,对长期和恶意拖欠消费者押金的互联网租赁单车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链接:10亿元共享单车押金“失联”
 
  2017年以来,已有酷骑单车、悟空单车、町町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3V单车等6家互联网租赁单车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停止经营,他们收取的消费者押金、预付款超过10亿元无法退还,挪作他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消费者损失巨大。
 
  去年8月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国内共享单车押金数额近100亿。无论数据是否精准,共享单车押金数额巨大不可否认。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维权措施,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社会诚信也将受到重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