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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海外受伤 回国索赔胜诉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淇 | 发布时间: 2017-04-21 09:14
  大连船员董师傅在斐济海域意外受伤,中国援外医疗队和中国海军“和平方舟”号接力救助,使其转危为安。回国后,董师傅打起了索赔官司——
 
 法律援助帮助董师傅打赢了官司,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船主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余元。船主某船运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省高院驳回某船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遭遇意外伤害获救
 
  董师傅是中水802号远洋船的厨师,2013年8月28日,这艘远洋船在斐济海域航行,该船一名船员张某违反规定饮酒,并与斐济船员发生口角,董师傅连忙过去劝阻,但由于张某酒后失控,持刀欲伤害斐济船员,被董师傅及时拦下,在撕扯过程中,张某将董师傅的左大腿根部要害位置捅伤,血流如注。
  事件发生后,由于船上没有专职医生,加之船上环境潮湿,董师傅的伤口很快发炎,董师傅发着高烧,不久就昏迷过去。为了救董师傅,中水802号远洋船立即改变航向,朝附近的瓦努阿图共和国维拉港驶去。船在航行过程中,电话通知了中国驻瓦努阿图医疗队。医疗队得知中国船员受伤,立即安排医生驱车赶到港口等候,中水802船刚靠码头,便立即上船对董师傅进行抢救。由于董师傅伤口较大,又伤及血管,医生立即为董师傅进行了缝合手术。由于董师傅伤口发炎并伴高烧,医疗队又紧急联系了在附近海域航行的中国海军“和平方舟”号大型医疗船,并把董师傅送到该船进行系统治疗,最终董师傅伤口愈合。据了解,为救董师傅,海军“和平方舟”号医疗船从海上改变航向,经过一天航行才到达维拉港,一天的油料、人员伙食和工资等费用高达人民币60余万元。
  董师傅说,在茫茫大海上,自己受伤严重,离出事海域最近的瓦努阿图共和国医疗条件非常不好,连手术的条件都没有,本来以为自己活不了了,没想到船一靠码头,就看到了佩戴中国国徽标志的中国医疗队,马上感觉自己有希望了。
 
  回国后提出索赔
 
  去年3月,董师傅回国,跟单位某船运公司交涉,希望获得一些赔偿。某船运公司称,是其他船员将他捅伤的,应当由伤人者赔偿。另外,董师傅的伤情经过鉴定为轻伤,伤人船员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所以单位拒绝赔偿。
  董师傅是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派遣到某船运公司下属的远洋船工作的,而董师傅的伤系见义勇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无奈之下,董师傅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某船运公司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对自己的损失给予赔偿。
  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认为,公司仅仅是替董师傅介绍工作,并非实际用人单位,故董师傅不应当起诉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董师傅对该公司的起诉。
  某船运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董师傅的本职工作是厨师,没有维持船上治安的职责,虽然其在阻止其他船员刺伤斐济船员过程中受伤,但不构成工伤。另外,董师傅的伤是轻伤,依照法律规定伤人船员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所以董师傅应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一审判决赔偿11万多元
 
  大连海事法院受理董师傅的委托后,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董师傅的伤情进行了再次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一处,伤后休息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日。
  董师傅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均可以申报工伤。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把董师傅介绍到某船运公司的远洋船,属于劳务派遣,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在船上发生突发情况后,董师傅挺身而出,不仅救了斐济船员,也避免事件进一步升级,保全了单位的利益。所以说董师傅受伤,完全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师傅在阻止船员打架过程中受伤,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由于雇主疏于对公司船员的管理,导致船员持刀伤人,说明雇主没有为船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故董师傅有权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董师傅交纳相应的保险,由于该公司没有为董师傅交纳保险,导致董师傅受伤后无法获得理赔,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8月19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船运公司赔偿董师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3613元,大连某劳务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某船运公司不服,认为董师傅的伤是案外人造成的,船运公司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董师傅因受伤后一直未上班,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师继续担任董师傅的代理人,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师傅是在从事船员海上作业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损害,而向某船运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属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董师傅与某船运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董师傅在受雇佣期间受到损害,可以向加害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今年3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船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