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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套路贷”非法索债18人获刑 首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高璇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0-09-10 09:35

  本报讯 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依法宣判: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200万元,罚金60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本案由沈河区法院副院长吴连鸿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条件下,该院坚持防控疫情与案件审判“两手抓、两手硬”,积极筹划被告人提押、核酸检测、安全防护等工作,确保案件顺利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末至2019年10月,张某、王某在沈河区设立某贷款公司,在没有取得营业资质的情况下,以“套路贷”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发放小额高息贷款,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该公司在沈阳市铁西区设立分公司,实施相同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加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王某某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裴某某、石某、吴某某、于某某等1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内部制定了考勤、培训、奖惩等规章制度,张某以金钱笼络、暴力威胁等手段保证成员稳定。组织成员多达10余人,分别负责放贷、验点、索债、财务等,有较明确、固定的分工,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由张某、于某某等人投入放贷资金,李某等成员实施“套路贷”行为攫取经济利益,所得钱款被张某控制,用于周转放贷、豢养成员、维持组织日常运转,进一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意图,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借条借据、抵押借款协议、车辆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前期费用缴纳协议、逾期费用说明书等相关协议,以此作为胁迫被害人还款及虚假报警的凭据;以“行规”为由,用银行账户放款、现金取款收取砍头息、验点费,制造虚假的资金给付事实,致使被害人实际获得的钱款远低于虚高借条金额;故意设置违约陷阱或肆意认定违约,索要高额违约金;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人数优势,以签订的协议为凭据,软硬兼施索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该组织以殴打、滋扰、围堵、强占、堵锁眼、拉标语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非法向被害人和亲属“索债”,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6起,涉案金额60余万元,诈骗犯罪1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4起以及其他违法事实5起,给被害人和其亲属造成经济损失、精神创伤和人身损害后果,严重破坏生产生活秩序,使部分被害人在其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组织规约和奖惩制度维系组织存续。现已查证该组织实施诈骗12起、敲诈勒索16起、非法拘禁4起、故意伤害1起、其他违法活动5起,亦存在虚假诉讼活动,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决胜的收官之年,同时也是“斗争成果”全面检阅之年,沈河区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忠诚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攻坚克难、砥砺前行,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