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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套路贷”骗局系列报道⑤环环相扣“套路贷” 多方联动破“套路”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19-06-21 09:41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事后打击,更要事前防范。专家认为,应明确“套路贷”的打击主体,加强多部门联动监管和惩戒,从清除滋生民间“灰色借贷”的土壤入手。

  人大代表建议完善立法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从根源上解决此类问题,还应从填补法律法规空白入手,完善相关立法。”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宗胜律师表示,对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人,可在刑法上增设“高利放贷罪”;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对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缴,并处罚款;授予公安或金融监管机构等行政部门以高利借贷行为的调查执法权、处罚权,把高利借贷纳入行政监管范围。

  “希望法院在审判时要排除不法性怀疑。”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日馨表示,以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推定借款人真正的借款额度是关键。以此为基线,民事上审核利息、违约金、保证金、管理费等非以利息为名义的付款其额度是否高出法定红线;刑事上,以此衡量“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主观要件、“虚增借款金额”等客观要件是否存在。

  清除滋生灰色借贷的土壤

  2018年5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包括职业放贷人在内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打。

  而北京、福建等地已严格限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于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一旦查实前述公司存在“阴阳合同”的账外经营、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逃避审查、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需要求其立即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许可证、执照。

  “仅仅是严打,我认为还不够,如果能够通过正常途径贷款,‘套路贷’就没有市场,应该在制度设计上重构银行贷款的考评机制。”李宗胜表示,建立系统化的征信体系,信用良好的企业贷款到期后,需要继续贷款即自动延期,堵塞过桥融资中的“套路贷”黑手。

  呼吁建立联动惩戒机制

  “套路贷”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及经济发展,社会治安问题及刑事犯罪也与之紧密关联。

  李宗胜建议,应建立打击“套路贷”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建议建立公安、检察、法院、银行等部门联动打击惩戒机制,利用大数据对相关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法院定期通报疑似“套路贷”案件重点关注对象,银行系统履行善意提醒义务,司法行政机关多做法治宣传……相关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形成信息资源共享。“例如,浙江省台州市就出台了《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每年统计更新‘职业放贷人名录’,最终如果能实现多部门共享,对于预防化解‘套路贷’就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李宗胜表示。

  “借款人本身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急需借款的时候,要识别无抵押贷款背后的风险,对于高额利息、增加中介费以及以其他费用增加借款负担的应该予以拒绝,对于先期扣除利息及手续费的借款要取得有效证据。”李宗胜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