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假存单不是为了骗银行钱,因为花了家里的钱怕被发现,没想到会有这样的后果。”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丽丽(化名)后悔不已。此案中,伪造银行存单挪用亲属的钱只是家庭内部矛盾吗?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丽丽婚后经常帮公婆跑腿到银行办理定期存款。2022年,丽丽的婆婆交给她4万元现金,嘱咐她存到银行。办理完存款后,丽丽心想公婆不急用钱,自己手头正紧,便将这笔钱悄悄取现私用。“那时候我和老公总吵架,缺钱了也没法和他讲,我在家带娃没有经济来源,再加上父亲生病了着急用钱,这才动起了小心思。”丽丽回忆道。
事后,丽丽的丈夫向她索要存款单。忐忑不安的丽丽情急之下在互联网上搜索“存单丢失怎么办”,试图寻找补救之法。几经辗转,她通过网页弹出广告联系到卖家购买假存单,然后交给了家人,心怀侥幸的她以为能瞒天过海。
2025年3月10日,不知情的丽丽丈夫持该假存单到银行取款。发现该存单系伪造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刻报警。
2025年5月21日,瓦房店市公安局以丽丽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将该案移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丽丽出于故意而伪造金融票证,明知亲属可能会使用虚假存单进行取款,仍然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具有使用假银行存单的间接主观故意,扰乱金融票证管理秩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鉴于丽丽作案动机源于掩盖家庭内部资金使用问题,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无前科劣迹,其行为未给银行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并已取得家人及银行的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2025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丽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我知道错了,是我法律意识太淡薄,今后会和家人增强沟通,遇到问题不动歪脑筋,要用合法的途径解决。”在家人的陪伴下,丽丽诚恳认错并流下悔悟的泪水。
·检察官提醒·
金融票证是国家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载体,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是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委托管理财物,是基于血缘与信任的特殊关系,如遇困难应坦诚沟通,寻求理解与帮助,切勿因一时之需或心存侥幸伪造金融票证而触碰法律红线。以欺骗或伪造手段掩盖问题,不仅会严重损害亲情关系,更会触犯法律,得不偿失。伪造的东西永远逃不过法律的“明镜”,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对网络违法信息保持警惕,不联系、不参与、不购买,避免陷入犯罪的深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