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办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时,检察官发现该案件有可疑之处,岳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两人的供述存在矛盾。检察官抽丝剥茧,发现原来是刘某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指使岳某作伪证,虚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查明真相后以刘某、岳某涉嫌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
办案人:周会生
职务: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24年4月17日,“举报人”岳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某贩卖毒品。公安机关经侦查,以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审查逮捕阶段,有两处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一是刘某在讯问过程中供述自己为岳某代买毒品冰毒,从中截留200元,岳某对此并不知情。但是在刑事侦查卷宗的岳某证言中,岳某明确陈述刘某从中截留200元用于加油,二人的叙述存在矛盾。二是刘某否认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但岳某陈述刘某出资500元、自己出资200元,关于购买毒品资金组成两者供述又不一致。
为查清案件事实,我与办案组的同事再次对岳某进行了询问。买毒品的钱是谁出的?毒品是怎么买来的?刘某是否从中获利200元?岳某面对一连串的追问明显心虚。我趁势向他告知其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讲明利害关系。经释法说理后,岳某如实供述其虚假的报案事实。
为进一步印证岳某陈述的客观性,我又调取卷宗,查阅岳某在拘留所的会见登记,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进一步核实固定证据。案件事实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刘某曾因吸毒被社区强制戒毒2年,后刘某与岳某因共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刘某因此应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他认为强制隔离戒毒的日子不好过,就想通过交代轻微刑事犯罪判刑,服刑结束后就可以不用去戒毒所。因此,当刘某与岳某同时被行政拘留时,在拘留所“放风”期间,刘某就让岳某举报自己。这样就有了“举报人”岳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就到公安机关举报刘某的行为,为了让“事实”更加真实准确,岳某又利用会见时间,告诉刘某自己举报贩毒的内容、经过、钱数,因此便有了这起案件。
根据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并未实施代买毒品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我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回这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针对刘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岳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涉嫌妨害作证罪,我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两人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经我院提起公诉并经人民法院审理,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戒毒决定的执行工作,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开展跟进监督,刘某服刑结束后继续执行强制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