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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主观臆断”这事得说清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阜新记者 黄硕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4-14 08:45

  核心提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环保政策的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越来越为更多人所认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带来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近日,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

于淼

  办案人:于淼 

  职务: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一级法官

  在郭某夫妇诉物业安装充电桩一案中,我深刻体会到,司法裁判既要守护公民合法权益,也要为绿色转型注入法治动能。

  案件看似简单,实则牵动多方关切:充电桩安装是推广绿色出行的关键一环;而物业以“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折射出基层治理中私权行使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审理中,我重点把握三个维度:一是物权与使用权的界定,郭某夫妇的车位为合法私有产权,安装充电桩属于对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使用权,而充电桩作为配套设施,其功能与车位密不可分,未超出合理使用范畴。二是物业义务的边界,物业虽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拒绝盖章时既未提供消防隐患的检测报告,也未证明充电桩对其他业主权益的侵害,属于以主观臆断替代法定程序。三是政策导向与司法能动,国家多部委明确要求物业配合充电桩安装,司法裁判需为绿色出行“清障”。若因物业消极阻挠挫伤群众积极性,将背离国家能源转型大局。

  所以,本案判决的核心在于将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规则。我着重从供电部门的权威背书、公共利益的实质审查和物业的法定职责延伸三方面强化证据审查。供电企业已确认车位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符合安装条件,物业仅以“可能存在隐患”抗辩,却未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据,违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他业主的反对意见需通过法定程序(如业主大会表决)体现,但本案安装行为仅涉及私有车位,未占用公共区域,故不适用“双四分之三”表决规则。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应主动对接新兴需求,其职责不仅是“守门人”,更应成为“服务者”,通过完善管理规范化解矛盾,而非简单阻挠。

  此案的审理让我深刻认识到,基层司法必须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前两天,我对案件进行了回访,郭某夫妇已经正常安装并使用上了充电桩。

  立案庭年均接待群众千余人次,我常提醒团队:“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充电桩安装看似是业主的“私事”,实则是群众对便捷生活的现实需求,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