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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但当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且都难以提供有力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法官该如何判定是非、化解矛盾呢?近日,彰武县人民法院冯家人民法庭法官通过法庭调查和现场勘查,成功调解一起因“消失的祖坟”引发的纠纷案件。
办案人:陈国志
职务:彰武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原告姜某认为被告国有彰武县柳河林场与林地承包方付某在采伐林地、清理伐区、平整土地的过程中破坏了自家祖坟,要求二被告将祖坟恢复原状并给予经济补偿。但二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不予认可,并辩称从未在原告所述的位置看到过坟茔和祭扫痕迹。
我在受理案件后查明,2023年9月,林场对涉案林地进行了采伐,此后该地块又经过了伐区清理和土地平整,于2024年4月重新栽种了杨树和花生。2024年5月,原告向林场反映自家祖坟在该片林地中,因采伐被夷平,要求林场移走新栽树苗和花生,恢复坟茔原状。
在审理过程中,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和影像资料,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都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前往涉案林地进行实地勘查,希望通过结合原告指认的坟茔位置、林地地势等情况,判断原、被告陈述的合理性。但经过现场勘查,仍然无法确定原告指认的位置是否曾经有过坟茔。
面对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我本可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原告重新收集证据后再起诉。然而,我在两年前还审理过原告妻子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了解到原告妻子因医疗事故现在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全家生活都十分艰难。考虑到原告的处境和心理等因素,我联系了作为被告之一的林场负责人,希望他们能够体谅民情,做出让步。
一周后,当原、被告再次坐在审判庭时,原告不再像第一次开庭时那样执拗和充满怨怼。林场负责人首先表示:“让人民群众高兴满意是我们的责任,无论事实如何,林场愿意满足老百姓的要求,在一周内按照原告指认的位置将3座坟茔恢复原状,并给予适量的经济补偿。来之前,我们已经和承包方协商好了,愿意按照每座坟茔1000元的标准,补偿原告总计3000元。”
面对被告真诚的调解态度,原告放下了心中的执念,欣然接受并达成了调解。在我的主持见证下,被告向原告履行了经济补偿的给付。当原、被告起身握手的瞬间,之前的争执都化为了理解,所有的怨怼都被和气冲散,这起矛盾纠纷在群众的高兴满意中圆满化解,实现了转怨为喜,案结事了。
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调解是司法公正和温度的统一,是法官智慧和担当的体现,是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