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检察官,网上有人卖神药,说包治百病,属于违法行为吗?”
“同学们,不要轻信地摊上、集市里或网络上所谓‘祖传秘方’‘民间专治疑难杂症偏方’等无证药物,买药务必通过正规渠道!”
日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在沈阳农业大学开展普法宣传时,检察官以案为例,解答了同学们的疑问。
办案人:宁秋月
职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
2024年8月,我院办结了一起销售假药“食疗鼻炎灵”的案件。被害人高某通过微信从郭某处购买“食疗鼻炎灵”中药14袋,其儿子服用后出现过敏症状,高某怀疑该鼻炎药中含有的成分与卖家描述的纯中药成分不符,遂于2023年7月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薛某、郭某系共同居住的情侣,二人为获取利益,明知“食疗鼻炎灵”来源不明,仍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并对外销售。经相关单位检测,“食疗鼻炎灵”中检出地塞米松、阿司匹林、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其属于在中药中掺入西药成分并冒充中药,实际成分与其在标签、说明书等标注的成分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鉴定为假药。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们经审查卷宗、讯问被告人发现,薛某自身即为鼻炎患者,其服用从邻居李某处购得的“食疗鼻炎灵”后症状有所缓解,推荐并送给周围有相同症状的亲戚、朋友服用。在此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发现鼻炎药品市场需求量大,遂与李某、张某夫妻商量后决定购进“食疗鼻炎灵”对外销售。李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货,薛某负责给这些没有正规的国家批号、名称、包装和生产厂家等信息的“食疗鼻炎灵”药物制作药品说明书和宣传卡片,郭某负责与客户沟通、记账和发货,张某负责对账,四人均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食疗鼻炎灵”为纯中药成分无激素,以每服药24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所获利润两家平分。
我们认为,被告人薛某、郭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销售假药罪;李某、张某与本案两名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对外销售假药并获取利润,系共同犯罪。因此,在对二被告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基础上,办案人提出继续侦查意见,积极引导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假药来源,查清李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2024年2月17日,李某、张某被抓捕到案。
我院于2024年2月22日以销售假药罪对薛某、郭某提起公诉,于2024年6月18日以销售假药罪对李某、张某提起公诉。2024年8月19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薛某、郭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