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你好,我们是铁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于某在这经营小吃摊吗?”这天傍晚,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洋和法官助理兰昊、宋青帝在某小区的小吃摊询问着……经营小吃摊与法院执行工作有什么关联?
原来,这是一起物业费纠纷案,因被告于某未到庭,铁西区法院缺席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年多的物业费3981.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一直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取得于某的有效联系方式……案件标的额虽不大,却一直无法执行到位。
近日,申请执行人来电提供了新线索:被执行人于某最近与他人合伙在小区门口销售花甲粉、鸭脖等小吃,但轮流出摊且时间不固定。刘洋迅速带领执行团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却未在摊位前看到于某。经向周边群众打探了解可以确定于某现正在小区内,刘洋等人立即与物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其居住地,恰好在楼下发现于某正准备外出。刘洋向被执行人于某出示了搜查令,随即对其手机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进行搜查,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接下来,刘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于某表示虽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但愿意积极履行,并当场写下承诺书,承诺3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给付拖欠的物业费。3日后,被执行人前往该物业公司一次缴清物业费。
·法官提醒·
近几年,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现象屡见不鲜,除了部分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原因外,与一些业主法律观念淡薄,认为“拖欠物业费无关紧要”等观念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如果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无法正常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或不得不降低服务标准,最终影响业主的居住体验和生活质量,导致双方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