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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啊,我买了房子以后天天做噩梦,都快抑郁了,无论如何你得帮帮我啊!”法庭上,初见原告刘阿姨,她整个人都是萎靡的。
办案人:满洁
职务: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开庭前,刘阿姨和原房主小李、中介公司负责人吵得不可开交。
“你个骗子,死过人的房子怎么还能卖给我呢!”
“我也很冤啊,我对外出租这么多年了,从来不知道死过人啊!”
“房子死没死过人,我一个中介上哪里查证去啊!”
“我不管,我就找你俩,必须给个说法,‘凶宅’我可不敢住……”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刘阿姨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房屋,一楼带院子。当时,被中介公司装修一新的房子打动了刘阿姨,物美且价廉,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刘阿姨爽快地将房屋拿下了。
搬家后,刘阿姨得知这套房屋在11年前曾发生过火灾,还死过一个人。这令她毛骨悚然,吓得她连夜搬走了。
庭审后,我下定决心,争取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此案。
“刘阿姨,您今天在家吗?我想去房子看看。”我打电话给刘阿姨。“满法官,不是我吓唬你,‘凶宅’可不是闹着玩的。”刘阿姨说。
“没事,刘阿姨,走吧,我不怕。”
见面后,刘阿姨带我来到这间房子,她站在门口探个头,“法官,我就不进去了,你去看吧。”
房子38平方米,但装修得很漂亮。“这么好的一套小房子被定义成‘凶宅’,真是太可惜了。”我在心里暗自感叹。
随后,我跟刘阿姨一起到中介公司,并找来原房主坐下来聊聊,我给三方列了3个“公式”。
“公式”:
1.认定为“凶宅”+出售方故意隐瞒=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2.认定为“凶宅”+出售方不知情=撤销合同+返还房款
3.非“凶宅”+买方询问/合同要求披露+卖方隐瞒=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总结“公式”:
明知“凶宅”而不披露,或购买方询问/合同要求披露而未如实披露,均认定出售方有“欺诈行为”;
出售方不知道是“凶宅”,而事后被认定确属“凶宅”,则认定为“重大误解”。
法律后果:
欺诈=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返还房款
经过几番讨论,大家都冷静了,判决结果就摆在明面上。
经过调解,中介公司和原房主每人出几万元钱,分担了原告的损失,案子就这么结了。
用3个“公式”将法官心证公开,选择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