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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公式”帮当事人打开心结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王璐璐 李雪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3-12 09:47

  核心提示

  “法官啊,我买了房子以后天天做噩梦,都快抑郁了,无论如何你得帮帮我啊!”法庭上,初见原告刘阿姨,她整个人都是萎靡的。

锦州凌河法院满洁

  办案人:满洁

  职务: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开庭前,刘阿姨和原房主小李、中介公司负责人吵得不可开交。

  “你个骗子,死过人的房子怎么还能卖给我呢!”

  “我也很冤啊,我对外出租这么多年了,从来不知道死过人啊!”

  “房子死没死过人,我一个中介上哪里查证去啊!”

  “我不管,我就找你俩,必须给个说法,‘凶宅’我可不敢住……”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刘阿姨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房屋,一楼带院子。当时,被中介公司装修一新的房子打动了刘阿姨,物美且价廉,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刘阿姨爽快地将房屋拿下了。

  搬家后,刘阿姨得知这套房屋在11年前曾发生过火灾,还死过一个人。这令她毛骨悚然,吓得她连夜搬走了。

  庭审后,我下定决心,争取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此案。

  “刘阿姨,您今天在家吗?我想去房子看看。”我打电话给刘阿姨。“满法官,不是我吓唬你,‘凶宅’可不是闹着玩的。”刘阿姨说。

  “没事,刘阿姨,走吧,我不怕。”

  见面后,刘阿姨带我来到这间房子,她站在门口探个头,“法官,我就不进去了,你去看吧。”

  房子38平方米,但装修得很漂亮。“这么好的一套小房子被定义成‘凶宅’,真是太可惜了。”我在心里暗自感叹。

  随后,我跟刘阿姨一起到中介公司,并找来原房主坐下来聊聊,我给三方列了3个“公式”。

  “公式”:

  1.认定为“凶宅”+出售方故意隐瞒=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2.认定为“凶宅”+出售方不知情=撤销合同+返还房款

  3.非“凶宅”+买方询问/合同要求披露+卖方隐瞒=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总结“公式”:

  明知“凶宅”而不披露,或购买方询问/合同要求披露而未如实披露,均认定出售方有“欺诈行为”;

  出售方不知道是“凶宅”,而事后被认定确属“凶宅”,则认定为“重大误解”。

  法律后果:

  欺诈=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返还房款

  经过几番讨论,大家都冷静了,判决结果就摆在明面上。

  经过调解,中介公司和原房主每人出几万元钱,分担了原告的损失,案子就这么结了。

  用3个“公式”将法官心证公开,选择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