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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去打工才走三天,弟妹就接到人没了的消息,这个家就这么完了……”第一次给我打电话时,何女士泣不成声。
从她的哭诉中,我逐渐了解了事情的大概经过:何女士的弟弟小风(化名)常年在外务工,弟妹在家里照顾刚出生不久的孩子,全家靠小风一个人的收入支撑着。这次小风刚跟朋友出门务工不久,弟妹就接到了弟弟猝死的噩耗。
听完何女士的讲述,我感觉面前的卷宗变得更加沉重,我希望可以通过法律帮助这个被意外压垮的家庭找到一线希望。
办案人:张诗沅
职务:建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现调任政治部)
经过详细阅卷和仔细询问,我清晰地还原了案件的全过程:某公司与小李签订了桥梁焊接合同,约定小李作为承包人负责钢箱梁及组合钢梁的制作及焊接工作。小李随后找到小卫,希望他找些工人来帮工。小卫便联系了何女士的弟弟小风及其同村三人。当晚四人乘车到达某公司的工地厂区,并商定了各人的日工资标准,随后公司为四人安排了住宿。第二天,小卫组织小风等人开会,宣布了工作制度,并安排了当天的工作内容。第三天,小风突然神志不清,无自主呼吸,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确认为心源性猝死。
接到消息后,何女士第一时间找到了某公司,认为小风是某公司招聘的人员,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多番商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何女士便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面对原告何女士的期盼,以及被告某公司的答辩意见,我迅速捋清思路,厘清了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某公司为案涉工程制作项目的发包人;小李为承包人,在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对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式、内容及制作项目的计价标准、项目单价等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约定,后雇佣小卫担任代班管理人员;小卫招录小风等人为工程提供劳务,利用某公司的场地进行桥梁项目的钢箱梁及组合钢梁制作。
本案中,小风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小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并疏于对该工程中安全事项的管理与监督,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某公司和小李对小风的死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的一次裁判,很可能决定着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命运。把老百姓的难事当成自己的家事办,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个民生“小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用司法温度温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