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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款救父骗3万 温情办案续孝心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24-02-27 10:05

  本报讯  一件只有一本卷宗的诈骗案,难住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简单清楚的犯罪事实,供证一致的证据链条,仅2万元的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归还全部赃款,如此“小案”缘何会难住检察官呢?

  这还需从案件办理过程讲起,检察官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嫌疑人王某某在2017年还有一次故意犯罪前科,但卷宗内未附判决书,在与公安机关联系调取材料后,查证属实。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完全交代犯罪事实,在问及赃款去向时,王某某交代钱是为老父亲治病花了,在辽阳县老家,父亲因多次患脑疾病瘫痪在床,母亲也因中风导致偏瘫并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病症。因父亲生病无钱医治,王某某从一位朋友处骗取了3万余元钱,之后向被害人承认了是骗钱并陆续归还了1万余元,还剩2万元未还,今年被害人见其无力归还选择了报案。案发后,王某某的朋友凑钱将余款归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王某某夫妻离异,无其他兄弟姊妹。

  案件明了,难题却出现了,即如何做到执法“三个效果”统一?该案仅从法律效果考虑,完全可以直接对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但王某某的父母可能就要面临生存风险。

  检察官即刻前往王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及所在社区调查,核实王某某家庭状况。如其供述:父母重病,夫妻离异,系家中独子,没有生活能力的父母无其他赡养人。自从王某某被刑拘,重病父母都是依靠邻居、朋友送些食品并帮忙照看。检察官梳理法律发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随即,检察机关就能否办理监视居住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公安机关也被检察官的温情办案所动,克服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困难,同意为王某某办理监视居住。检察机关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春节前夕,王某某被释放,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监视居住。案子办结了,但检察官心系群众的脚步还在继续,检察官们自愿募捐资金购买米、面、油、肉等物资送到王某某家。王某某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决不再触碰任何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