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物权法》正式出台。
如今,不少年轻人也走进公证处,早早立下遗嘱交待身后事。他们的说法是:“没什么好忌讳的,早点做公证,以后少些纠纷。”
公证代表了人物权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人情社会下又会将事情引向无法预计的方向。天平到底该朝哪个方向倾斜?
地处沈阳市某繁华地带的写字间,五到八层被公证处占据。在这里记者了解到,公证处办理业务的人群也朝着年轻化、业务形式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就在刚过去不久的情人节,90后小王和女朋友领取了结婚证,除了沉浸在甜蜜幸福之外,他们紧锣密鼓做的事就是来到公证处,完成一份正式而有些冰冷的公证。公证内容为,小王独立购买的房子公证给父母。
【观点】
物权意识是对人情的维护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辽东学院社科部副主任孙力认为,《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我们对自己享有或占有的“物”,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种权利?他人对我们的“物”负有何种义务以及违背义务又将承担何种责任?均是《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草案)是我国继“五四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其实质是维护民权。“物”的背后是“物”的所有者。《物权法》颁布是中国民权运动的进步。当然,任何“法”最终得由人来执行。再好的“法”也得由具有“法的精神”的公民加以维护,“法”才能得以体现。《物权法》的颁布,提高国民的公民自主意识,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物权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中国民主和法制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
【调查】
遗嘱公证呈现年轻化趋势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遗嘱应该是老了或者临终时的事。而现在,不少年轻人开始走进公证处,早早立下遗嘱交待身后事。
省公证处公证员小高告诉记者,现在连90后也经常出现在公证处里。就在前不久,公证处就接待了这样一个家庭。“女方是家里的独生女儿。结婚时,婚房是女方家里买的。这次前来,姑娘想要立下遗嘱,若是遇到意外,希望她名下的这套价值数百万的房子留给父母继承。”对此,姑娘和家人说他们都不忌讳:“谁也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早点做好公证,也是为了让以后少些纠纷。”
离异家庭子女更愿做公证。公证员介绍,不久前,有一对母女走进公证处,神色悲伤,接待室气氛一下子凝重起来。姑娘很小的时候父母离异,姑娘跟妈妈,从小家境艰难,她格外拼命。妈妈说:女儿工作很辛苦,常常很晚回家,到家就躺到床上,说累得连饭都吃不下,“我不知道这么累这么大压力,是不是跟她的病有关?”原来,姑娘刚刚被确诊癌症,状况不大好,而她前不久刚刚买下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本想好好装修一番和妈妈一起搬进去。对此,女儿的回应是:“我想做遗嘱公证,如果我走了,房子留给妈妈一人。”
根据省公证处给出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省办理遗嘱公证的人数在千人左右,2016年猛增至1500余人。从年龄来看,2016年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中,60岁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5%。
“年轻人来立遗嘱越来越多,很多立遗嘱的年轻人都是父母离异,年轻人立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给抚养他的那一位。”对此,省公证处主任孙凯辉这样说。
据省公证处某公证员介绍,60岁以下的一些中年人来做遗嘱公证,很多家里孩子是独生子女,怕以后孩子吃亏,就立下遗嘱,夫妻俩的房产以后只给孩子,而不给孩子的配偶。
【探讨】
继承房产有没有公证强制性
在物权和人情社会面前,到底孰轻孰重?对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超表示,首先公证本身就是公民对自身法律意识的维护。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如此,比规章法律效力更低的部门文件更应该如此,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没有任何地方有继承房产须公证的表述。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房产继承没有公证就不予登记侵犯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物权法》并没有要求房产继承先做公证登记,而房屋登记部门却规定,房产继承要公证,明显违反“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物权法》的动议、起草、讨论的过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浅入深的过程,与我国1999年、2004年两次修宪认可了非公有制经济与私有财产的地位的重要历史变迁相吻合,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所发生的巨大进步。
李大超表示,目前我国《公证法》中并未引入法定公证制度。法定公证制度,是指在立法上对需要公证的事项预先设计于法律规定之中,凡涉及该规定的事项,排除当事人的意思决定而必须进行公证的制度。公证制度所体现的是法律对特定事项的积极评价,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李大超建议,在民法典、家庭法、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不动产法、国际私法等均规定必要的法定公证事项,使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和市民社会经常发生的如涉及不动产交易、公司事务、婚姻家庭事务的重大事务必须公证,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物权法》的主要功能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同时对侵害国家财产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不宜要求私法行使公法职能,毕其功于一役地将所有关于财产合法性的规制,都由《物权法》加以明确界定。但《物权法》明显折中了两方面的意见,私法中加入了大量公法内容,《物权法》因此与规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保护国有资产的行政法规纠缠在一起。
【延伸】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确权
的确,《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这样说。这也是各界的共识:《物权法》的出台,使公民的私有财产被更加明确地认可,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活力和动力。
从实体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这段话,点出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确权。科斯定律说:对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在全国范围内对不动产统一确权与登记,是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的大事件。
曾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王利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孙宪忠表示,“没有前者,就会背离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事实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都存在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都是《物权法》规范、调整的内容。
链接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