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刑事案件审结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益诉讼案件采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结。
案情回顾
据悉,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及海城市预设猎夹,猎捕黄鼬(俗称黄鼠狼)200只,非法获利人民币23500元。经鉴定,徐某非法狩猎黄鼬价值约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李某明知陆生野生动物黄鼬皮毛系非法狩猎所得,仍以40元至100元不等价格从徐某处收购徐某及其同村村民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黄鼬皮毛,收购皮毛总数量约1000张,收购总金额人民币107400元。后被告人李某将所收购黄鼬皮毛全部售卖,销售后获利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李某收购案涉黄鼬皮毛价值约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判决
经盘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200只陆生野生动物黄鼬,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销售,价值高达8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追缴二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全部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盘锦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盘锦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非法猎捕黄鼬、李某收购黄鼬皮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盘锦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徐某支付野生动物赔偿金人民币160000元,被告李某在人民币1424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盘锦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孙继晨: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黄鼠狼学名黄鼬,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不能伤害、不能捕捉、不能食用。
非法狩猎获利少,造成的环境损失却大。以本案中的黄鼬即黄鼠狼为例,徐某每猎捕出售一只黄鼠狼仅能获利100余元,但造成的生态损失价值却高达每只800元。黄鼠狼受到非法猎捕、杀害,它们的皮、尾部、肉质等被出售,流向地下交易市场,严重破坏地区物种生态安全的同时,运输、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也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希望大家能够树立起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共同爱护我们生活的环境,要了解可持续发展理念及意义,认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把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