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女孩在某娱乐馆玩蹦蹦床时,落到床边的护垫上,造成右脚受伤,其父母将某娱乐馆及该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兴隆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42.36元;被告某娱乐馆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728.55元。
2021年10月6日,4岁女孩周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某娱乐馆玩蹦蹦床时,落到床边的护垫上,造成右脚受伤。随后,周某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疗23天,周某父母花掉医疗费9968.91元。病愈出院后,周某父母一纸诉状将某娱乐馆及该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娱乐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主险及附加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