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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公益林——沈阳中院当庭调解两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曹佳 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2-11-11 10:18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张某某、柳某违法改变公益林用途、破坏森林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两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依法促成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等各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通过依法履职有力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沈阳中院 庭审配图

庭审现场。

  本案由该院立案二庭负责人贾宏斌担任审判长,副庭长张红君、员额法官白丹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西丰县,两名被告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庭审。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张某某于1994年承包西丰县某处土地修建果园,后种植大豆,其中有9.9315亩为公益林。2000年,被告张某某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杨树,并享受退耕还林补贴。2017年,因病虫害和失火等原因,杨树基本死亡。2018年至今,被告张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林木清理后未进行更新并擅自改变公益林用途,种植玉米或者大豆。本案涉案的林地经相关单位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为:涉案林地地类为阔叶林,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补偿,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地上附着植被已消失,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因种植玉米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但林业种植条件仍然存在。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柳某自1981年以来,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西丰县另一处4块林地上种植玉米。该种植行为于2020年被有关部门禁止后仍然在持续。经鉴定,4块林地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1.926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

  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两案被告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对损毁的公益林栽种树木、补植复绿,如不履行,判令支付相应造林费用。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意见,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调解意向达成了一致,通过种植生态林对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补偿修复。考虑到两名被告家庭困难的现实、诚恳悔过的态度以及积极整改的承诺等综合因素,在合议庭组织下,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明确了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的具体要求。同时,二被告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声音

  贾宏斌:党的二十大提出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要求,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继续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生关切,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使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穿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每一起案件的审判全过程,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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