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3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是锦州地区首起高空抛物入罪案件。
7月26日12时许,杨某某在家中因与一楼邻居发生矛盾而心生怨恨,将一个重约390克的白色瓷碗从6楼家中厨房窗户抛掷到楼下,致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多处受损。经鉴定,涉案轿车维修费用8900元。杨某某在家中被抓获。
古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意识到在中午从6楼向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道路抛掷瓷碗的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且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其行为属“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
考虑到杨某某到案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有真诚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为了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